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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效稳定人性化为主导做好客户的坚定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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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商务部公开征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代替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提出并归口。全文如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与SB/T 10719-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为再生资源交投点及再生资源中转站两类,分别提出建设及管理规范;
——增加了环保要求(见5.4)、安全要求(见5.5),删除原消防设施要求(见2012版的6.3),相应内容调入到对应的安全要求章节;
——增加了管理要求(见5.6),删除原经营管理及劳动保护要求(见2012版的第7章),相应内容调入管理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江苏斯瑞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北京环境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程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舞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科博森智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环创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南京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长沙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杭州市再生物资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永刚、唐艳菊、曹阳、胡佳伟、张莅莉、张菲菲、刘晓明、张沺、李乃丹、陈芳、钟小勇、明果英、田冠雄、王爱华、王永、阮子健、丁小勇、伍杨、李震。
本文件界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总体要求、再生资源交投点以及再生资源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品、废橡胶、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5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用于再生资源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暂存的场所。包括固定交投点和流动交投点。
具备再生资源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暂存功能的,位置相对固定的再生资源交投点。包括门店式交投点和箱体式交投点。
具备提供定时定点回收服务等功能,采用电话、网络、APP预约回收或车辆流动回收等方式提供再生资源投放和回收服务的交投点。
4.1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区域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
4.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宜与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收集转运设施相结合,方便居民和产废单位交投。
4.3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设立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准予的运营证照。
5.1.1 居民居住区的再生资源固定交投点应以城镇小区或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优先使用市政规划用地、小区或村配套建设用地,或用市场租赁等形式。如采用市场租赁形式,经营者应持有该场地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5.1.2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以再生资源回收为基本功能,同时宜具备引导资源回收、宣传资源循环利用、开展积分兑换等功能。
5.1.3 按照便于交投原则,每1000户~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固定交投点。除居民居住区外的聚集区,设置固定交投点宜综合考虑人员数量、聚集区面积,每个聚集区至少设置1个固定交投点。条件不具备的区域应设置流动交投点。
5.1.4 流动交投点可采用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方式,应在定时定点服务区域设立明显标识。也可通过预约方式来进行回收,预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预约、APP预约和网络预约。
5.2.1.1 固定交投点宜建设门店式交投点。不具备门店式交投点建设条件的场所可建设成箱体式交投点。
5.2.1.3 门店式交投点建设面积不宜小于6m2。当交投点兼具综合型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时,应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的专用面积不少于门店式交投点建设面积的50%。
5.2.1.4 门店式交投点应为密闭式建筑,应具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的功能,地面应作硬化。
5.2.1.5 箱体式交投点宜为智能型、大容器型等便于居民自助投放的且具备一定的交易或积分功能的回收箱(机),每个交投点可由多个箱体组成,总容积不宜小于4m3。
5.2.2.2 流动交投点宜采用电话、网络、APP预约服务或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等形式。
5.2.2.3 如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应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并随车配备再生资源收集袋(箱)。
5.3.1.3 应配备有害垃圾及其他不宜作为再生资源品类物品的暂存设施。
5.3.2.2 应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车辆,车辆应安装具备位置监控、车速监控以及通讯等功能的设备。
5.4.1 再生资源交投点运营过程中应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做到随走随清。
5.4.2 初级分类后产生的不可作为再生资源的废弃物应集中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处。
5.4.5 回收物品中残留的液体、回收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后排放至污水管网。
5.5.2 门店式交投点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5.5.4 应清理回收物品中可能夹带的易燃易爆品,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手机电池,集中收集处理。
5.6.1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有但不限于:
5.6.2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对作业活动进行记录,内容有但不限于:交投人信息、交投品类、重量或数量、回收价格、转运去向和转运数量,并保留原始的记录单据,如磅单、收据等。
5.6.3 再生资源交投点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对回收情况做统计,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记录及统计信息。
5.6.4 再生资源交投点宜实施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统一服务标准,实行回收人员信息公开、回收价格公开、回收品种公开、投诉电线 再生资源交投点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业务、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作过程中,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5.6.7 运送过程应有必要的捆扎和固定,宜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并完成相关信息交接和确认。
5.6.9 再生资源交投点的运营主体应将分类后的再生资源及时转运至中转站,或按照市场化原则交售给分拣中心。
6.1.1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设立宜使用市政空间规划用地或公建用地,或采用市场方式租赁场地。如采用市场租赁方式,经营者应持有该场地5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6.1.2 再生资源中转站宜优先保障区域内废玻璃、废泡沫塑料、废织物等低值品类的托底回收。
6.1.3 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应设置1个再生资源中转站。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统筹共建。
6.2.1 中转站面积宜参考服务地区再生资源产生量设计。一般每个再生资源中转站的面积不宜小于150m2,不宜大于5000m2。
6.2.2 中转站的作业区和存储区不应为露天,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6.2.3 再生资源中转站与相邻居民楼的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要求,保障安全距离。
6.3.2 应配备称重、打包、减容、装卸、转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秤、地磅、泡沫塑料冷压机、打包机、叉车、货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宜设置立式分拣仓增加中转站空间利用率。
6.4.1 应为再生资源中转站制定并实施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4.2 再生资源中转站在分类、减容、装卸等各项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打扫、清理场地,保持内部及旁边的环境干净整洁。
6.4.3 回收物品中夹带的或分选出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处。
6.4.4 应在减容压缩设备下方设置残留液体收集装置。残留液体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放至污水管网,无法排至污水管网的,应集中收集处理。
6.4.5 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屏蔽、隔声等减震降噪处理解决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的要求。
6.4.6 分选出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应单独收集,贮存、处置场应符合GB 18599的相关要求。
6.4.7 运行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由专业运输单位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理。
6.5.1 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防演习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5.6 特定种类设备应有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台账,由专人管理。
6.6.1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有但不限于:
6.6.2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分区管理,合理设置收购区、作业区、存储区、装卸区。
6.6.3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对作业活动进行记录,内容有但不限于:再生资源的来源、去向,转运方名称、车牌号、单据填写的内容、进出站日期、品类、重量或数量、价格、金额等,并保留原始的记录单据,如磅单、收据等。
6.6.4 再生资源中转站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对回收情况做统计,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记录及统计信息。
6.6.5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业务、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作人员宜有地区或企业统一的服装和标识。工作过程中,应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措施。
6.6.6 分类减容后的再生资源应送至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者其他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场所,并完成相关信息交接和确认。
6.6.7 再生资源中转站内不应开展生产性废金属和其他再生资源的切割、破碎等加工活动。
[1]商务部令〔2007〕第8号,商务部令〔2019〕第1号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 商流通发〔2015〕21号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
[3] 国发〔2021〕4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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