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持续开展“静夜守护”专项行动,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噪声扰民问题的同时,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污染问题,提升百姓生活品质。
为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总5起有关噪声污染查处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噪声扰民的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铁件回收、分拣、压缩打包销售,检查时厂区有一台挖掘机、一台压包机,厂区内堆存着回收的铁件,现场有车辆正在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挖掘机正在进行分类作业,作业时操作铁件碰撞产生噪声较大。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监测人员现场对其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62dB(A)。该公司厂区对面为集中居住区,直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属于Ⅰ类声环境功能区,该公司需执行Ⅰ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55dB(A),该公司厂界噪声监测超过标准5dB(A)以上10dB(A)以内。
该公司昼间噪声排放超标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于2022年2月25日下发处罚决定书,处人民币1200元罚款,目前案件已执行到位并结案。
该酒吧噪声排放超标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酒吧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处人民币1680元罚款。
该饭店噪声排放超标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处人民币1300元罚款。
2022年1月25日夜间,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某建筑公司做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售楼部屋面板钢筋混凝土浇筑,现场有振动棒和泵车产生施工噪声,且该公司夜间施工的行为并未进行夜间施工许可审批。
该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从事夜间建筑施工等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240元罚款,目前案件已执行到位并结案。
2022年4月13日22时30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地块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项目工地有2辆水泥罐车进场作业,1台高架吊机正在作业,该公司夜间施工行为并未进行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执法人员现场叫停施工作业。
该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从事夜间建筑施工等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200元罚款。